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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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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核對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結論申請;2.估算賠償數額;3.處理賠償事宜。《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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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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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目前采用的工程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按月結算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第二種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第三種分段結算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第四種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并經業主驗收后,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施工單位還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第五種,是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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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設部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工程質量的投訴。投訴可以釆取信函、電話、來訪的方式,投訴處理機構對于投訴的信函要做好登記;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接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并進行登記。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工程質量投訴信函、電話、來訪時,應認真了解和聽取陳述意見,詳細記錄以下與投訴工程相關的內容:1、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地點、層數、工程性質、結構類型、面積、開竣丁日期等);2、工程參建各方名稱;3、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4、需要掌握的其他情況。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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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性很強,且大多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進行驗收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建設單位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的情形。作為承包單位來講,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組織竣工驗收的時候,派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前往參與竣工驗收會,在最終竣工驗收會議記錄上簽字并拍照或錄像留存證據;其次,按照法律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注意證據的留存,如果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發包人仍不組織驗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之日”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為由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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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基本月薪和提成。就是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1、一般企業的月薪是稅前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之前的企業是稅后工資,簡歷要求的也是指的稅后的工資額一定要在面試的時候講清楚,省的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2、很多企業有規定績效工資。二、福利待遇1、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2、住房津貼:傳統的中國國營企業,住房分配或廉價租住房是企業提供給員工的最大一項福利。3、交通費:主要指企業為員工上下班提供交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企業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員工上下班;企業按內部規定為員工報銷上下班交通費;企業每月發放一定數額的交通補助費。4、工作午餐:是指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免費或低價午餐。有的企業雖然不直接提供工作午餐,但提供一定數額的工作午餐補助費。5、有償假期:有償假期是指員工不來上班工作仍可取得收入的福利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產假、病(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等國家法定員工依法取得缺勤收入的福利待遇。(2)公休:是指員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經上級領導同意,一年中可以享有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企業一般根據種種條件,規定員工每年有五天至十四天的公休假期。(3)法定節假日:國務院規定中國公民依法享有的包含春節、國慶等的十天節日假。有些企業還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定了一些節假日,如:中秋節、端午節、廠(司)慶日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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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太原市護士資格證證書注冊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五條 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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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標注冊年限是指商標注冊使用年限,商標注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之后可以續展,每次續展的時間為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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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員工在被公司開除的時候,其應得的工資應當從開除之日就支付。如果勞動者被公司無故辭退,則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另外,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應當扣除的款項,比如個人所得稅、社保費用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