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安置房申請條件



1、安置對象必須具有本市戶口、原有租賃關系、未享受相關政策性住房優惠三個方面的條件。
2、戶口方面,申請人和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申請戶),應具有與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時間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3、租賃關系方面,申請戶在房屋退管前與房管部門有租賃關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賃憑證。
4、未享受相關政策性住房優惠方面,指申請戶未享受任何相關政策性住房優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等。
5、申請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其家庭成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也可作為共同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該退管房內與其共同生活。屬法定贍養、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內。屬于正常婚嫁、計劃生育、復轉退軍人、廈門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畢業生、勞教、刑滿釋放戶口回遷并居住在退管房內。因參軍、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離他處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