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復利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復利有著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中可以存在復利,只是對復利的利率存在要求,無論是前期的利率,還是復利后的利率,法律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應當屬于無效,即使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