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何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定?

導讀:
如果沒有對不合理的過高的民間借款利率給予保護的規定,我們相信這類案件將大大減少,這類詐騙者也難以得逞。那么法律為何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沒有對不合理的過高的民間借款利率給予保護的規定,我們相信這類案件將大大減少,這類詐騙者也難以得逞。關于法律為何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款與商業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習慣,又有利于親友間經濟互助,同時也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但民間借款中有關過高利息保護的規定,會妨礙社會公平,損害弱勢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更可能誘發大量明借實騙案。而集資詐騙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發生,可能嚴重影響出借人的經濟生活,會給國家經濟建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合理確定民間借款的最高利率不僅有利于規范民間借款,同時對保持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具有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上述規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款這類案件中,執行的是將民間借款最高利率限制在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四倍以內的這一規定,即月利率最高為40左右,四倍利息的規定在社會經濟從計劃向市場轉軌期間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現在與銀行商業化的自由經濟就有了沖突的地方。我們認為不合理,因為標準過高。
首先,民間借款過高的利率不利于體現民間借款互助性的本質,不利于發揮其民間融資的功能,偏離其存在的價值,助長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現象的發生。
其次,給那些以高利息為誘餌進行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單位和個人以騙人的借口。許多人正是因為詐騙者承諾的高利息屬于現行的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最高保護限度以內,才誤認為其合法而上當受騙的。如果沒有對不合理的過高的民間借款利率給予保護的規定,我們相信這類案件將大大減少,這類詐騙者也難以得逞。
第三,人民法院對民間借款最高利率在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為規范審理這類案件,在司法解釋中給予指導性規定是可行的,但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引導,最終必須由利率的主管機構即中國人民銀行在全面權衡利弊的基礎上,對其依法進行合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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