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有結婚證,沒有戶口



登記結婚,因為沒有結婚證沒有辦法辦理遷移。 遷出方,在本地開具戶籍證明信,由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科出具,如果是農村戶口,要在當地開具農業戶口證明,如果不開具默認為城市居民。 帶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遷出方開具遷出證明信。 將遷出方的證明信,交予遷入方的戶籍管理所,保持電話暢通,過半個月左右戶籍所屬的公安分局戶籍科會打電話通知去取準遷證。準遷證有兩聯(準遷證有效期只有40天)。 帶上準遷證、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遷出方所屬派出所領遷移證。工作人員留存準遷證的其中一聯,同時給遷出方銷戶。 帶上剩下一聯的準遷證、遷移證、和戶口本、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到遷入地戶籍所屬派出所上戶就可以了。 重新照相辦理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