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調解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時一方不得超過三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是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