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免債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條件如下: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