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貸款合同利息的約定



借款合同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法律是并沒有進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時候,也是完全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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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法律是并沒有進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時候,也是完全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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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親朋好友之間、私人之間的借款都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下面請看詳細介紹:民間借貸利息稅收要交嗎?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要怎么辦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問題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并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那么民間借貸利息稅收要交嗎?如果未約定利息要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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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行為是時常發生的,但是利息也是可以規定利息的,即使是這樣有時候借款人還是不還錢,這時候債權人應該如何解決呢?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那么個人借款如何約定利息?借款人賴賬不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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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超過36%為無效。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超出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那么小額貸款利息超出規定范圍,超出的利息還需要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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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質押股權超過股權發行公司股本總額5%時須有董事會同意質押的決議。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第六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那么股權質押貸款多少利息,辦理是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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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糾紛一般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制度,當借貸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分無借貸期限合同和有借貸期限合同兩種情況,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制度。未約定還款時間利息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第一種意見認為,支付利息的訴請未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息支付的債務屬于定期給付債務,每期的利息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那么借款糾紛訴訟時效怎么計算,未約定還款時間利息訴訟時效是否已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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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6、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7、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8、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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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間私人貸款的利息,在法律上是無法進行規定的,對于有借貸需求的雙方當事人來說,在辦理借貸情況時,必須根據實際需要對借貸的利息進行確定,并簽訂有關的借貸合同進行認定,后期如果對借貸情況有異議的,或者存在違約情況的,可以按照合同條款追責。那么民間私人貸款利息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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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貸款利息規定的范圍以及利息超過多少屬于高利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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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是很常見,那在起訴后能否要利息,這就有許多不同說法了。因此,催天下小編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分析了一下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起訴后是否可以要利息,歡迎閱讀。原、被告間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無息的民間借貸并不影響原告在被告逾期還款時主張逾期利息,應以原告有證據證明主張被告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計息。那么對于借款人借款時利息未約定還能向其要利息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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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前期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規定,前期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規定,前期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5、法律主觀:民間借貸中可以約定復利,但是約定的利息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即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如果超過了,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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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提前還銀行貸款怎樣計算利息1、貸款人提前償還銀行貸款的,利息怎樣計算,要看借款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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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那么小額貸款的利息是怎么計算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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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介紹一下銀行小額貸款的利息怎么計算。例如,李某向銀行貸款10萬元,約定三個月后還,三個月李某還沒還款,經過催告在第五個月才還清,期間第四個月的利息則不再按照前三個月那樣,而是按照一定利率加收利息。同時為商業銀行、P2P、小額貸款、電商金融、消費金融等小微金融機構提供大數據驅動的信貸風控決策服務。那么銀行小額貸款的利息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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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中一般是你情我愿的約定利息,可是如果借條中沒約定利息怎么辦,發生利息糾紛怎么辦,另外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就是到期不還錢,那么借款到期不還怎么處理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那么借條中沒約定利息怎么辦以及借款到期不還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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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會有一些人忘記約定利息,不知道借款是否受保護這樣就出現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也就是說,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據自愿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那么生活中發生借款時忘記約定利息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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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幾個亮點被吳律師實現了?? 1.未約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還部分借款,視為債務追認,共同償還 3.律師費和訴訟費全部由對方承擔
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