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找不到失信人名單說明什么



說明案件執行完畢或者已經自動履行判決。案件執行完畢或者已經自動履行判決,法院應當及時將被執行人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如果案件已經履行完畢,而法院未刪除,可以向執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時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 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