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分解,在離婚后,離婚的人因各種原因再次和他人締結婚姻,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時,有很多人會問那么再婚必須要離婚證嗎?
如果是離婚后的雙方想要復婚是需要離婚證的,如果不是離婚后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也需要帶離婚證證明你是單身。離婚后再婚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二、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