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離婚



在我國,離婚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我國憲法中規定婚姻自由,其中不僅包括結婚自由,還包括離婚自由。因此我國是不存在強制性離婚這一方式的。一般情況下是參照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兩種方式。那么這兩種離婚方式都需要什么條件呢?
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對于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而訴訟離婚是否判決離婚,主要能否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不存在強制離婚這一規定,但是如果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法院即會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