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同居糾紛案件有什么要求



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以理解為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同居期間財產問題。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四、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