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軍人離婚時財產分割同普通人一樣,都劃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歸屬為夫妻共有財產,才會參與財產分割。所以,分割的關鍵是如何認定離婚時軍人的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