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屬于事實婚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果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以夫妻名義居住的按非婚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