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一、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
二、核定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三、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部分損失
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賠付時間
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保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1986)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警察認定責任后,您不去處理,對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您按責任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