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需負任何責任的情形



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是要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的。按照引起責任的行為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因交通事故的發生由于民事法律規定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當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規或者因法律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行為。
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是否受刑事處罰。
但有些人是事故中的受害者,事故并不是因他們的過錯而引起,而是另一方引起,在這時候就沒有必要對事故負責。
那么,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是哪些呢?
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