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無接觸事故,定責主要看事故原因。對于無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向來爭議比較大。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同樣,也并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擔責,這主要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
從無接觸交通事故來看,被認定擔責的司機,都存在過錯,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這種過錯,主要包括違法行為和不文明駕駛行為,如違停、亂用遠光燈、該讓行沒有讓行等等,這些違法行為,一旦成為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有沒有發生接觸,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同時,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受傷最多的是騎車人。騎車人也很委屈,明明是為了避讓對方而摔倒,反而自己還要承擔責任。這也得看騎車人是否存在過錯。騎車人存在的過錯,除了違法載人、剎車不靈、速度太快等原因外,遇到突發情況采取措施不當,也常常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不管是騎車人還是駕駛人,行駛在路上,守法行車是最低標準,必須文明行車,謹防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