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在現場等候是自首嗎



發生交通事故后,一些人因害怕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而肇事逃逸,殊不知肇事逃逸反而會釀成更大的錯誤。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它不受犯罪類型及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構成自首。
我國刑法第67條關于自首的規定,并未對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說,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均包含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范圍之內,所以行為人在實施過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為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的,仍應認定為自首。
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在現場等候處理,只要其滿足自首成立的條件,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