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推翻事故認定書



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內容寫清復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闡明理由,在庭審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盡力推翻同樣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庭對其進行審查、質證后,如果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就可以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