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的原房主不配合辦理房產證怎么辦?



買賣雙方當事人簽署買賣住房合同,買家支付定金和首付,此時賣家拒絕配合辦理住房過戶手續。買家當事人可以憑購房合同,付款憑據,身份證等證件手續到合同履行地區法院起訴賣家維權,可以主張要求賣家履行合同配合過戶,也可以主張終結合同,要求賣家退賠雙倍定金,返還首付款承擔訴訟費,賠償買家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