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5年離婚是什么情況?



婚姻自由,每個人都可以選擇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這兩種離婚的步驟都不相同。
一、訴訟離婚
原告寫起訴狀、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丟失的,去民政局開結婚登記證明)、準備證據(夫妻感情破裂、分割共同財產、撫養子女的證據)、訴訟費,去法院立案庭(或街道、鄉鎮法庭)立案,轉交主審法官;
主審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后,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應訴材料、安排調解時間的傳票,并通知原告到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否則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通知當事人到庭簽收判決書,或郵寄判決書。
二、協議離婚
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愿、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后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后,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