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與營業執照公司名稱不同



公章與營業執照公司名稱應當一致。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之后,需要向公安部門備案后,才能到合法的刻章店刻印公章,刻章店雕刻的公章上的企業名稱,必須嚴格按照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名稱。發現公章有誤,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1、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4、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5、 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