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次賠償美容院糾紛



1、由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美容法律糾紛及承擔的責任。
美容服務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服務合同關系。所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務行為或客觀特定的服務活動,另一方須支付服務報酬的一類合同。在美容服務當中,如果美容機構的行為不是通過約定表現出來的,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因違約而產生的美容糾紛,賠償范圍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2、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美容糾紛及承擔的責任。
美容機構在提供美容時,由于其過失行為導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一般傷害。
首先要有損害事實,這種損害包括三種:財產損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由于美容使身體的內外有形組織和各種器官的生理機能遭受破壞;精神損害:是指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是要有過錯,美容糾紛中的過錯主要是過失行為,一般不會有故意性質。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若雖然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的。因侵權而產生的美容糾紛,賠償范圍基本上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及精神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