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二婚去世后房地產怎么繼承?



老人再婚后去世,房產,資產的繼承。首先要確權,就是確定這些資產和住房產權是否屬于老人再婚后取得共有財產,如果是,那么,死亡老人只有一半權益。如果是老人再婚前取得財產和住房,就是老人再婚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產權都屬于死亡的老人。確權后,先看死亡老人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依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就需要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的遺產。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定繼承人和死者配偶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遺產住房繼承過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