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喪偶后財產如何分配

導讀:
在二婚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喪偶,涉及的財產分配就相對復雜。首先要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各自的財產以及婚后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單獨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則是夫妻雙方婚姻期間形成的財產,如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家庭結構的變化也日益增多。二婚和喪偶成為不少家庭的常見現象,隨之而來的財產分配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故去世,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如有遺囑,則遵循遺囑的規定。
再婚后的財產分配原則
在二婚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喪偶,涉及的財產分配就相對復雜。首先要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各自的財產以及婚后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單獨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則是夫妻雙方婚姻期間形成的財產,如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
二婚喪偶后個人財產的處理
對于個人財產,無論是首婚或再婚,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因此,在喪偶后,這部分財產應當由亡者直系親屬依法繼承。
二婚后形成的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至于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后平等分割。若有子女,還需考慮子女的撫養費用等因素。
老人再婚后,遺產如何分割?
老人再婚后,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再婚老人死亡,配偶一方享有繼承權。但雙方如果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則相互間沒有繼承權。
老人再婚后,遺產如何分割?
老人再婚后,一方死亡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在法定繼承中,配偶與死亡老人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遺產多分、限制或者剝奪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于再婚家庭。
老人是否可以立遺囑處分其遺產?
可以。老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老人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集體、個人。但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再婚后丈夫去世,遺產應該如何分割?
原告陳某起訴稱:陳某系譚某的再婚妻子,兩人于2000年5月15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譚1、譚2、譚3、譚4是譚某與其前妻所生子女。譚某于2020年8月3日因病去世,死亡前沒有訂立遺囑。陳某與譚某自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位于南京市棲霞區中山煤礦附近的老房子中,兩人婚后齊心協力,共同改造、裝修、擴建老房子,日子過得和和美美,后老房子經過政府征收拆遷,兩人分得南京市棲霞區步青路2號的房屋,陳某與譚某一直居住在此。自譚某因病去世后,譚2與譚4曾多次到該房屋進行吵鬧并對屋內物品進行破壞,甚至私自更換房屋門鎖,對陳某生活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現要求對步青路2號的房屋進行分割,并考慮陳某對譚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給與多分。
被告譚1-4共同答辯稱:步青路2號的房屋系譚某的單位1990年分配的公租房拆遷后安置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應按照第一順序法定繼承。
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系譚某個人名義所申購的經濟適用房,屬于個人財產,因譚某未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時采納原告方提出的陳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給付多分,故判決該房屋陳某享有30%的份額,被告方享有剩余70%的份額。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生效。
對于該案,涉及3個要點: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公租房被拆遷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考法院判決觀點一目了然。
2,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再婚后丈夫去世,再婚丈夫去世遺產分配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屬于丈夫的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丈夫的個人財產,在丈夫去世后屬于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對于盡到主要撫養義務的配偶,在分割遺產時,可以考慮多分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07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再婚家庭繼承引糾紛,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原告孫某香系孫某龍與李某蘭之女,李某蘭于1981年去世。孫某龍喪偶后于1988年3月5日與被告倪某玲結婚,婚后被告到孫某龍居住的三間瓦房處生活,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未與雙方共同生活。
在2011年6月間,孫某龍與倪某玲在其所在的社區危房改造資金的資助下對該房屋進行了翻建,仍由孫某龍與被告倪某玲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1月孫某龍去世后,該房屋即案涉房屋由被告倪某玲生活居住至今。因“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倪某玲在2018年2月領取了案涉房屋補償款15415元。
原告孫某香訴請
1、將南京市浦口區某房屋產權析產,判令原告享有該房屋2/3產權份額,被告享有1/3產權份額;
2、請求法院判決案涉房屋因“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獲得的補償款原告享有2/3份額,被告返還原告補償款10408.67 元;
被告倪某玲辯稱
我與孫某龍結婚后對案涉房屋進行了翻建,社區也資助了4000元;我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因“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所得補償款我治病已經使用,無錢分給原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依法處理。
法院認為
自然人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1因案涉房屋原系瓦房兩間,屬孫某龍與李某蘭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蘭去世后,李某蘭所涉財產孫某龍與原告享有繼承權;孫某龍與被告結婚后,案涉房屋在危房改造中由孫某龍與被告進行了翻建,即原財產出現重大變化,被告亦基于房屋翻建行為成為了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在孫某龍去世后,原告與被告對孫某龍所涉財產享有繼承權;結合案涉房屋的演變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與被告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額。
2因案涉補償款原告雖有權分享,但因被告已年近77歲,患有多種疾病需治療,案涉補償款系被告三年前領取并已使用,現已無錢用于分享,因此,結合被告現社會狀況,不宜讓被告再負擔相應的返還義務。
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區某房屋,原告孫某香與被告倪某玲各享有1/2 的份額。
法官有話說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遺產繼承資格確定后,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割遺產。
當糾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糾紛雙方應有正確的心態,相互間多一份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本著親情為重的原則,來妥善解決雙方間的紛爭。
二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的話,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個人平均分。(如果沒有父母的話),房子是共同財產,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兒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獨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財產。第一輪繼承人是他配偶(你母親)、及他女兒。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他另外兩個兄弟一個姐姐是不能繼承的。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況下的財產分配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其中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貢獻顯著大于另一方,或者有其他約定的情況,那么財產分配可能會有所不同。此時,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條款、雙方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決來確定最終的分配方式。
處理二婚喪偶后的財產分配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雙方意愿以及實際情況。面對此類復雜的法律問題,最佳的做法是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