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退伍、轉業、復員有四個區別



轉業是指部隊的現役人員退出現役,不再是軍人,由政府安排進入地方工作,主要對象是軍官、文職干部、服役滿12年的士官以及殘疾、立功人員。退伍是指義務兵退出現役。復員指國家有組織地從戰時狀態轉入平時狀態所進行的活動,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準復員的士兵。退役,全稱是退出現役,適用于一切不在現役的軍隊人員,如軍人退伍、轉業、退休、復員,甚至包括有軍籍的軍犬、馬匹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退出現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