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保險合同的6大特征分別是:有償合同、附合合同、有條件的雙向合同、承諾合同、要式合同、最大誠信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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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6大特征分別是:有償合同、附合合同、有條件的雙向合同、承諾合同、要式合同、最大誠信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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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公司以胡某墜樓身故系自殺為由,對該起保險事故作出了拒絕給予賠償的決定。在還貸保證保險項下,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胡某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并因此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作為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在案涉的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某銀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還貸保證保險的險種應屬于財產保險中的保證保險。那么還貸保證保險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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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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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購車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綜上,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在主體、內容、性質、保證范圍、保證程度以及適用的法律這六個方面都有所不同。那么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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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合同則是雙務有償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而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則是以降低違約風險和分散風險為目的。綜上,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合同主體、合同內容、合同責任性質、合同適用目的以及運行方式五個方面都是有很大差別的。那么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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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三種: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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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自賠償之日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有權在賠償范圍內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索賠,那么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請求是怎樣的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那么什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請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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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保險代位權條款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那么保險代位權與保險合同有哪些格式和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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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于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那么保險合同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以及訴訟時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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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的合同及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的人民法院亦應當準許。也就是說,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或將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作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訴的,人民法院均應準許。那么主合同、保證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能否合并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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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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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于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后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因而保險人自身及時理賠,盡快向第三人追償也是保全時效的方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應依照被保險人應當適用的訴訟時效確定其適用的時效。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那么保險合同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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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保險合同是指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證保險。從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可以出①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從上可以看出,保證與保險合同從主體、責任財產、責任形式,與主合同的關系,是否具有追償權等諸方面都是不同的。保證保險作為保險業的一種新業務,分析其主體、責任財產和責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證保險合同中未脫保險業的常態,其合同中仍含有兩個正當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保險人通過保險基金的運作,轉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經營風險,二是保險人的營利。那么保證保險合同的實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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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后,解除權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如實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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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那么財產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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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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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