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行政復議流程



公民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書面可口頭;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如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如果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如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向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