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男朋友同住,我妹妹這兩天有事住在我們這邊,他凌晨五點鐘去我妹妹的房間,脫了衣服抱住她,說喜歡她,然后我妹妹把他趕出去了,他還一直敲門,說要拿鑰匙開門,未得逞,這種能追究他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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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河南省湯陰縣一女子因年齡未滿二十周歲,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陳某(男)與被告朱某(女)相識戀愛后準備登記結婚,因朱某當時年齡未滿二十周歲,朱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證與陳某于2004年4月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女。2010年12月,原告陳某以與被告朱某之間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子女進行撫養。訴訟中,朱某認為雙方婚姻有效,且同意離婚,并要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現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而應認定有效婚姻。那么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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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那么兄弟姐妹年齡相差很大,弟弟妹妹是否有義務給付哥哥姐姐生活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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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福州市晉安區居民趙某與倉山區居民趙某寧系親姐妹。1997年,趙某寧與趙某簽訂一份房屋贈與合同并經過了公證,之后,因房屋拆遷,趙某要求姐姐趙某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遭拒絕,趙某遂將姐姐趙某寧告到法院要求確認產權屬她。趙某表示,她與姐姐趙某寧于1997年3月14日到倉山區公證處公證,達成一份贈與合同,其主要內容為趙某寧自愿將倉山區的某房產贈給她。趙某認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因此,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己可以要求趙某寧交付房屋產權。那么贈與合同扯出糾紛為房產妹妹狀告親姐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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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哥哥姐姐是否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一般來說是有的。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但要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沒有撫養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須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負擔弟弟妹妹的經濟能力。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父母死亡或者無能力繼續撫養未成年孩子時,有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知道弟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的生活來源的兄姐也具有扶養的義務。那么哥哥姐姐是否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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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那么無血緣關系的妹妹有權繼承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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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妹妹對哥哥有沒有撫養的義務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那么妹妹對哥哥有沒有撫養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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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解答:你妹妹屬于法定繼承人,關于這樣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法有明文規定,只要你妹妹沒有明確的提出拒絕繼承養父的房產,那么你妹妹視為已經繼承了養父的遺產,而只是沒有去及時的接受遺產,無論時間有多久你妹妹的繼承完全受法律保護,之后她養父的房產她一直都沒有提出繼承,去年她養父的房子拆遷,分得樓房一套,但這個樓房被她大爺霸占,于是我妹妹提起訴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上述案例中律師提出的關于訴訟時效的觀點是否有法律依據,關于兩年的訴訟時效前面律師說的不夠準確,那是有關遺贈的法律規定,所以你妹妹可以向法院起訴她大爺侵犯遺產繼承權,對方律師以98年到2007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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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2年關某母親因腦部手術意外成為植物人,生活的變故讓觀摩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一邊照顧生病的母親和妹妹,一邊照顧孩子,李某非但不分擔家庭的重擔,逢年過節也從不探望老人,李某的行為讓關某及家人十分寒心,也促使關某下定決心,再次起訴離婚,并且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和撫養費,雙方爭議的焦點還存在于家里的拆遷安置房屋分割問題,關某家拆遷安置房本就屬于關某父母所有,并且購房款也是由關某父母所出,在法庭上李某對此表示認可,但其認為該房屋為關某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關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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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那么民法典無血緣關系的妹妹有權繼承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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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中院認為,雖然會見筆錄上記錄了鄒女士妹妹的口頭意思表示,并有她妹妹的簽名,但沒有在場律師的簽字,故該會見筆錄不符合法律對代書遺囑形式的要求,在會見中,鄒女士的妹妹表示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予姐姐,雖然在這次會見筆錄上鄒女士的妹妹簽了字,但律師卻并未在筆錄上簽字,但由于形式不合法,近日,市二中院駁回了姐姐鄒女士向妹夫索要房產的請求,次日,律師事務所出具了鄒女士的妹妹申請遺囑的律師見證書,2003年4月10日,鄒女士的妹妹因故意殺人罪在羈押期間會見了自己的兩名辯護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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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妹妹擔保哥哥的借款兄妹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償還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共同借款人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擔保人有什么區別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共同借款人的連帶責任可以幫助債務人自覺償還所欠下的債務。那么妹妹擔保哥哥的借款兄妹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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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兄長多次盜竊后將贓物賣給妹妹_累犯會加重刑事處罰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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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妹妹妹夫去世了姐姐有繼承權嗎如果說家里的其他親人都沒有了,那么姐姐就有繼承權。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那么妹妹妹夫去世了姐姐有繼承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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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母親的妹妹是否有繼承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母親的妹妹是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母親的妹妹是不能繼承遺產的,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可以繼承遺產。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②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按照民法典規定,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那么母親的妹妹是否有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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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留遺囑,妹妹和弟弟合伙想與姐姐多爭遺產份額,元甲律師多方努力幫助姐姐收集相關證據,最終法院判決父母遺留的2套北京房產、銀行存款、撫恤金等財產由3個子女均分。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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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燕達金色年華健康養護中心+燕達醫院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