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離婚怎么分配

導讀:
2012年關某母親因腦部手術意外成為植物人,生活的變故讓觀摩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一邊照顧生病的母親和妹妹,一邊照顧孩子,李某非但不分擔家庭的重擔,逢年過節也從不探望老人,李某的行為讓關某及家人十分寒心,也促使關某下定決心,再次起訴離婚,并且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和撫養費,雙方爭議的焦點還存在于家里的拆遷安置房屋分割問題,關某家拆遷安置房本就屬于關某父母所有,并且購房款也是由關某父母所出,在法庭上李某對此表示認可,但其認為該房屋為關某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關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離婚時,拆遷房應該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關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為初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名為李小某。
關某與李某相識時,關某父親只身在南方工作,家里一切事務均由母親一人打理,還要照顧病重的妹妹。因此父母都希望關某能盡早有一個家庭,減輕母親的負擔。經由母親的朋友介紹,關某與李某認識不久后,便登記結婚了,雙方并沒有很深的感情基礎。
婚后不久,因雙方的個性差異,生活中的矛盾便慢慢暴露了出來,李某性格自私,愛財如命,對家庭、對關某缺乏基本的關心和照顧,而關某性格溫和,為人隨和,主動承擔家庭的所有家務和照顧家庭和母親的重擔。因為關某與李某結婚后,從未感受到來自家庭的溫暖與關心,于是在婚后第二年便提出離婚,但由于家人和朋友的勸解,便暫時打消了離婚的想法。但自此夫妻的感情日益冷淡,交流甚少,連最基本的擁抱和親吻都沒有。尤其是在女兒出生后,為了照顧孩子,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的狀態,原本冷淡的感情更是雪上加霜。李某結婚多年從未將自己的工作作為家用,甚至連女兒的生活以及家庭開支都是由關某的父母來承擔,關某的妹妹不能生育,導致關某的父母對唯一的外孫更是格外疼愛,平時出去旅游都是由關某父母出資。
2005年,關某再次提出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因關某父母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再次勸和二人,為不讓老人擔憂,關某一直隱忍將婚姻關系維持。2012年關某母親因腦部手術意外成為植物人,生活的變故讓觀摩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一邊照顧生病的母親和妹妹,一邊照顧孩子,李某非但不分擔家庭的重擔,逢年過節也從不探望老人,李某的行為讓關某及家人十分寒心,也促使關某下定決心,再次起訴離婚,并且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和撫養費。
雙方爭議的焦點還存在于家里的拆遷安置房屋分割問題,關某家拆遷安置房本就屬于關某父母所有,并且購房款也是由關某父母所出,在法庭上李某對此表示認可,但其認為該房屋為關某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關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審理結果】
經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準予關某和李某離婚;婚生女李小某由關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李小某年滿18周歲。爭訟房屋系關某的安置房,購房費用也是有關某父母負擔,故爭訟房屋系原告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李某也認可該房屋由關某父母出資購買。且離婚糾紛案不宜對爭訟房屋作出處理,故法院判決其自行協商或者另案起訴。
【律師說法】
婚姻關系應以雙方感情為基礎,雙方經人介紹相識,自主結婚,本就感情基礎不深。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又矛盾重重,長期分居,互相之間感情消磨殆盡,甚至連家人之間的親情都不再理會,如若再繼續生活下去,只會讓雙方及家人受到更深的傷害。因此關某起訴離婚,李某也同意離婚,法院也判決準予二人離婚。雙方離婚過程中對孩子的撫養權和拆遷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鑒于李小某是女孩,孩子長期和母親生活在一起,且平日里都是由關某的父母幫忙照看孩子的飲食起居,負擔孩子的生活費用等,故在遵從孩子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將孩子判決給女方撫養也是情理之中。
關于訴爭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需要予以分割的問題,經法院審理不難看出,該房屋是通過拆遷安置所得,雖然關某是被拆遷人,且該房屋現在等級在關某名下,但是在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被安置人員除了關某外,還包括了關某的妹妹、母親、女兒等,故關某的妹妹、母親、女兒等案外人對該房屋也想有相應的拆遷安置補貼的權益。因此如若是分割該房屋,就靠考慮到這些人的利益是否被侵犯等其他因素。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不能對拆遷安置房屋作出分割。現實生活中也是如此,如果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明確,不存在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法院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若不然,則還需要對財產分割問題另案起訴,再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私房拆遷補償,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屋拆遷補償,在離婚時如何分割?首先要考察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以安置房補償為例,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份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占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二、公房拆遷補償,離婚時如何分割?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
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并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拆遷補償考慮到了同住人的因素,此種情況下,則應按照當地的規定,判斷公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款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分割。
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遷屬于私房的拆遷范圍,不應適用公房拆遷的有關政策。
此時的拆遷補償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關鍵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主張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遷房屋權屬取得情況的證據。
若被拆遷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若被拆遷的是公房則要收集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證據。
2、注意收集拆遷發生地的相關拆遷政策,并據此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情況
應當注意的是,以實物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享有被拆遷房屋產權的一方將得到補償房屋產權,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無房居住的窘況。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生活中,很多拆遷安置補償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在離婚期間遇到房屋拆遷,使財產分割變得更加復雜,這時候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