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王秀和朋友喝酒,酒喝多了,他老公過來就給他一巴張,后面打起來了,后面女兒想??開,跳河自殺了,請問下男方有什么責任,喝酒的有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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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娘家的債務人一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獨立償還其欠債。女兒只有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才需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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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喝酒免責承諾書”是否有效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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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喝酒打死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說明,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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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兒子和女兒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女性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法定繼承中女性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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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一種是由于勸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勸誘對方喝酒,因此造成對方死亡后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法律主觀:同桌喝酒致死的責任的承擔:原則上是責任自負,有以下情形的酒友應擔責: 強迫性勸酒,所以當事人喝酒后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行飲酒的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勸酒致人死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當事人存在強迫勸酒行為導致對方死亡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客的家庭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一起喝酒,中間即使沒有勸酒行為,在酒后有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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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可以繼承(與女兒是否出嫁沒有關系)。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后,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該房屋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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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里的“未盡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共同飲酒人之間均應互相勸告少喝酒或者不喝酒并且阻止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的人停止喝酒或者雖未盡勸阻義務但發現其他朋友出現醉酒或不良反應后應立即通知其親友或者送到安全地方。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因飲酒造成傷害的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有過錯主要看在飲酒過程中有無斗酒、逼酒、灌酒、惡意勸酒的行為或明知其是駕駛員需要駕車的情況下仍勸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況這些均可以認定為有過錯要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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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否則父母無權拿;2、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結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還的;5、彩禮名義上是給女方父母的聘禮,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給女兒自由支配,也都會當做兩人的家用。但是彩禮的支付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是存在結婚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已經支付了彩禮,但是沒有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不能夠隨意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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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出嫁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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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喝酒后被打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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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全部給兒子卻要女兒贍養:子女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贈與財產為前提,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財產贈與的多少并不影響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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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兒還未滿十四周歲,不懂得保護自己,其母親因多種原因不愿提出撤銷孫某監護權的訴訟。鑒于此,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社會發展局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孫某監護權的申請。2022年10月14日,該案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申請人孫某作為女兒生父,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孫某已經不適合繼續擔任被害人的監護人,其監護資格應予撤銷。胡某走后的一年期間,監護人楊某利用監護關系,對年僅13歲的陽陽(化名)多次實施性侵害。如果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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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如果您和朋友一起喝酒,但您離開時能夠清醒地意識到朋友還沒有完全清醒,但您沒有采取確實措施,比如給TA打電話,點滴醒酒,或者幫TA預訂一輛出租車回家等等,那么您也可能會被認為有責任,作為一個朋友,您可能會認為自己有責任,因為您既曾和朋友一起喝酒,但同時也離開了朋友,沒有確保他或她的安全,如果您已經知道朋友駕駛不安全或在離開時朋友仍然嗜酒如命,那么您可能會被認為有過失,如果您真的擔心朋友的安全,那么應該采取針對性的行動來確保TA到達目的地,在這些情況下,您有責任確保您采取了可行的行動來確保您朋友的安全,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朋友發生了致命事故,包括死亡、重傷等,那么律師可能會指控您與該事故相關的任何罪名,以及對您被控犯罪的潛在后果。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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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與被繼承人屬于再婚夫妻,繼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兒作為本案繼承人參與分割遺產。經查,其女兒在被告再婚時已成年,并未與被繼承人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法院予以駁回被告該項請求。判斷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以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為標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