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醫療的標準和要求



健康扶貧“三個三”和醫保全覆蓋,即醫療機構“三建成”、醫療衛生人員“三合格”、醫療服務能力“三達標”、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
1、保障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一是醫療衛生機構“三建成”。
1.每個貧困縣建好1所縣級公立醫院(含中醫院),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
2.每個鄉鎮建成1所政府辦衛生院,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能夠承擔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危急重癥病人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等職能。
3.每個行政村建成1個衛生室,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能夠開展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即:常住人口低于800人的行政村衛生室)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設村衛生室。已整體搬離的行政村可不設村衛生室。
二是醫療技術人員“三合格”。
1.每個縣醫院的每個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執業醫師。
2.每個鄉鎮衛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執業(助理)醫師或者全科醫師。
3.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鄉村醫生或者執業(助理)醫師。
三是醫療服務能力“三達標”。
1.常住人口超過10萬人的貧困縣有一所縣醫院(中醫院)達到二級醫院醫療服務能力。
2.常住人口超過1萬人的鄉鎮衛生院,至少設置全科醫學科、內(兒)科、外科、中醫科、急診科等臨床科室,藥房、檢驗科、放射科、B超室、心電圖室等醫技科室,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公共衛生科室或預防保健科。規模較小的衛生院也可按照業務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則設立綜合性科室。
3.常住人口超過800人的行政村衛生室,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米,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
2、確保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市醫保局)
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覆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