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解釋



1.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
2.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由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婚姻家庭主體之間以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形式出現的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特點是:它存在于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如具有配偶、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
3.其財產關系的經濟內容從屬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的后果。婚姻家庭法律關系具有較強的倫理性,同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并帶有各個國家和地區,各個民族的傳統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1、》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