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 已報警說需要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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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法院可以成為被告么1、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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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擴展資料:欠錢不還的人逃跑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遇到欠錢不還的人應該起訴,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報警一般沒太大作用,欠錢不還是報警還是去法院起訴,遇到欠錢不還的人是應該起訴還是報警,2021法律新規定,對方欠錢不還,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立案處理,因為債務人情形不還的情況屬于民事糾紛,【個人建議】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對方欠錢不還的情況,一定要第一時間與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以法律訴訟的形式來進行解決,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法律訴訟之前,一定要收集對方的身份信息證據材料,只有確保手中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保證 ...。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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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這樣的約定存在,并且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將由約定的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賠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對于具體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特殊的管轄權限,民事訴訟賠償哪個法院能管轄在中國,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1. 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對于民事訴訟中賠償案件的管轄權爭議,我國法律也進行了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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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租房沒到期押金不退如何處理租房合同如果沒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與損失賠償,以上就是對租房合同沒有到期房東不退押金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那么,既然是民事糾紛,那么即使說沒有報警,或是雙方在警察的調解下也達不成合意的,那么就建議最好在必要的時候收集好證據去法院起訴,目前在很多人租房時都是押一付三、押一付一或者押一付半年,都會要求繳納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很多小伙伴也會存在可能只做半年或者幾個月,這個時候租房合同還沒有到期,很多房東就拒退押金,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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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工頭不給錢110就立案嗎可以報警,但報警可能不予受理,勞動糾紛歸屬當地的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有欠條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想對方履行義務還是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請起訴,判決后仍找不到人可以申請宣告其失蹤死亡,其財產會發生繼承你就能從中拿回錢財了。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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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xxx訴稱他與被告經(xxxx)華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判決長女xxx由他撫養次女xxx由被告撫養判決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過孩子也未探望過孩子被告未對孩子盡過撫養義務現次女已至上學年齡仍無法上戶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被告也未接過孩子現再次起訴要求法院變更次女xxx的撫養權,原、被告xxxx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xxxx年寒假期間兩個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雙方因次女劉某乙的撫養權發生沖突被告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但原告仍強行帶走次女劉某乙。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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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普通的債務糾紛,借款不還等公安機關不會處理,只能向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不能通過報警解決欠錢不還的問題,欠錢不還是民事債務糾紛,不屬于我們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內,而且公安部明文規定,三令五申不允許我們公安機關干涉民事糾紛,欠錢不還你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協商不成需要去對被告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mdash,對于絕大多數借款案件,不能報警處理,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也可以發律師函,主張自己的權利,公安機關嚴禁插手民事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管民間借貸糾紛,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不能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除非涉及人數眾多,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公安機關才會依法介入。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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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借錢不還報警是沒有用的,因為借錢不還是屬于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立案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提交有關借錢的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可以根據法院判決來要求對方還款,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別人借錢不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借款行為履行地、借款行為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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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欠錢不還的情形,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不可以報警處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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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私了之后對方又報警交能事故私了后,一方反悔報警一般不會再行受理,但會告知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來給維權,交能事故私了后,一方反悔報警一般不會再行受理,但會告知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來給維權,交通事故協商私了走了以后,對方報警,不算逃逸,發生事故時,雙方都同意私了解決,但又因其他因素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然而,由于現場變動,已無法查證事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交警部門不予以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糾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雙方對賠償數額自行協商不成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交管部門可以予以立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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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對民事債務糾紛怎么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欠款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意愿調解,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法律主觀:民間糾紛的處理方式:當事人首先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解決,關于欠款糾紛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 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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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欠錢不還報警也是有用的,但是報警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欠錢不還是屬于民事債務糾紛的案件,警察不會立案,綜上所述,欠錢不還報警也是有用的,但是報警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欠錢不還是屬于民事債務糾紛的案件,警察不會立案,朋友欠錢不還報警是沒用的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無法對此立案,因此報警沒用,對于欠錢不還的糾紛,可以去有管轄權的法院挑起訴訟,報警可以嗎1、法律分析:欠錢不給可以打110求助,但是這屬于民事糾紛,警方只能調解處理,不會立案,所以可能解決不了問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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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不還,報警有一定作用1、證據不充分(如沒有借條)的債權人通過報警,可以進一步促成調解以及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做報警筆錄如此一來就固定到了非常重要的證據2、警察的介入會有一定威懾力對方會因為忌憚警察采取進一步措施(拘留等)而有可能主動還錢,或分期付款3、警察介入有助于獲取對方身份信息身份信息等都是后續起訴的基本材料否則去了法院也無法立案欠錢不還,報警能解決問題嗎,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所以,通過報警是無法解決欠錢不還這個問題的,【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空間有限,不會深入,最多也就是進行調解,不會立案,欠錢不還能不能報警。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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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有借條對方不還錢報警是可以的,但是畢竟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即使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機關介入,也只能是采取調解等方式處理債務糾紛,并不能強制要求債務人還錢,故此在遇到他人欠錢不還的情形時,最好還是向法院起訴,別人借錢不還可以報警,具體如下:因欠錢不還撥打110報警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受理,欠錢不還屬于經濟糾紛,不在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借錢不還屬于民事爭議,無論借多少錢不還,都不能報警,警察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爭議。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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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屬于經濟糾紛、民事案件,報警并不能解決問題,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2、但是欠錢不還產生的糾紛屬于債權債務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疇,報警不會予以處理,報警警察也不會管你這個事兒,不屬于人家的管轄范圍,只會建議你起訴,借錢沒欠條賴賬不能報警,不屬于公安受理范圍之內,沒有欠條欠錢能報警,欠錢不還找不到人可以報警嗎沒有借條。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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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撫養費法院判決是孩子年滿18周歲,但是通過專業人介入調解,讓對方支付到孩子年滿23周歲,可以說是超預期達到委托人的訴求。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借錢不還報警了警察會怎么處理? 1、欠錢不還的報警警察會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畢竟這是屬于民事方面的糾紛,并不會屬于刑事犯罪。只是說如果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在申請執行階段存在著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2、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 3、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 4、當事人報警的,警察一般只會做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交通事故在線咨詢:小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對于小區內的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作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轄和職責范圍。其損害賠償事宜,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原則上也可以接受。為了方便事故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公安機關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指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應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交通事故等相關規定處理,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進行現場處理,搜集證據,進行相關鑒定;根據事故現場勘察、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接受當事人的請求,對當事人之間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調解,賠償標準參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執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