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有公證書受法律保護嗎?



小產權房的公證,一般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的公證,這個只能證明買方賣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對產權并沒有效力。因為我國對房屋采取的是“公示公信”原則,就是權力必須登記公示才產生轉移或者效力。因為小產權房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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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的公證,一般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的公證,這個只能證明買方賣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對產權并沒有效力。因為我國對房屋采取的是“公示公信”原則,就是權力必須登記公示才產生轉移或者效力。因為小產權房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內容:該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已經取得成效,同時也表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需要通過廣泛宣傳和教育來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各級政府部門、家庭和社會各界應當加強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意識,通過制度建設、教育宣傳和法律保護等措施來確保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了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對于未成年人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例如,《網絡安全法》規定,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服務中,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良信息,打擊網絡犯罪行為,并加強網絡安全教育和引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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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只保護經過了婚姻登記的婚姻,離婚后,兩人解除了婚姻關系,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雙方互不負有夫妻的義務,如忠實、扶養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社會上確實存在離婚后雙方又同居的現象要想真正的恢復夫妻關系則需要到民政局重新辦理登記這樣才是合法夫妻,離婚后私自同居是非法的其婚姻關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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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非婚生子女撫育費和婚生子女撫育費適用于相同的法令,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被撫育、被教育的權力,不受任何輕視。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育問題,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爸爸媽媽與子女間的聯系,不因爸爸媽媽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育為準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兩邊因撫育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權益和兩邊的詳細情況判定。爸爸媽媽兩邊擔負非婚生子女撫育費的標準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份額給付。那么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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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款合同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約束文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達成的共識,用于明確借款的金額、利率、借款期限等重要內容,并規定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民間借款合同是一種有償借貸關系,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時間償還借款,從法律角度來看,民間借款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中的內容是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也是雙方權益的保障,綜上所述,民間借款合同并非無償的,而是一種有償借貸關系的法律約束文件,對于出借人來說,民間借款合同無疑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保障,民間借款合同是否是無償的。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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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保存于互聯網世界之內為權利主體所控制的擁有財產價值屬性產品如QQ、微信、微博賬號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問題可以直接適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了。隨著相關法律的完善今后在民商法領域網絡虛擬財產將成為可正常轉讓、贈與或繼承的財產客體而在刑事審判領域又會成為財產犯罪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虛擬財產本身所具有的附加經濟價值使其客觀上契合了可以依法被保護的基本構成要件是法律意義上名副其實的財產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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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居間合同的起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誠信義務和約定,防止交易風險的發生,同時,在居間合同的締結和實施過程中,雙方應當遵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誠信義務、保護商業機密和知識產權等,三、居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盡管居間合同受到法律保護,但在實際操作中,依然需要注意一些問題:1.居間人的合法性:在選擇居間人時,應當注意其是否具有相關的從業資格和資質,以及是否具備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優秀的職業操守。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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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虛擬貨幣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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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居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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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安置房購買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護,并且有相應的解決途徑和機制,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本文大律網通過介紹安置房的定義以及購買合同的特點和常見糾紛,為您分析安置房購買合同的法律保護和解決途徑,最終給出相應的建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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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讀:安置房購買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房屋maimai合同,受法律保護,安置房購買合同的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一條等規定,房屋maimai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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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借錢沒有借條也能立案,只要滿足了法定的起訴條件即可,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借款沒寫借條是受法律保護的,出借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明材料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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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總結懷二胎離婚中,老大的撫養權歸屬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的能力和兄弟姐妹關系的保護,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如果離婚雙方的關系良好,且能夠共同照顧子女,法院可能會考慮將老大和二胎一起判給女方,以保持兄弟姐妹的親密關系,二、法律解析和判決原則1. 審查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審查離婚雙方的具體情況,包括經濟狀況、家庭環境、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等,以確定子女的最佳利益所在,2. 案例二:如果離婚雙方的關系緊張,且存在對子女不利的因素,法院可能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將老大判給能夠提供更好撫養環境的一方,一、懷二胎離婚中的權益保護1. 保護子女權益:在懷二胎離婚中,保護子女的權益是首要考慮的因素,在懷二胎離婚中,保護子女權益和權益平等是最重要的原則。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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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在沒有取得合法婚姻登記證的情況下,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我們可以通過1994年2月1日民民政部門頒發的有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內容,了解到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卻沒有登記結婚,只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這種關系就是事實婚姻。這種情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是被承認的事實婚姻,但是在此之后則將這種關系判定為同居關系。如果再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如果是有配偶的人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話,這也是事實婚姻,這種婚姻是重婚的行為。我們可以翻閱相關法律了解到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的答案。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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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擔保法》和《借款合同法》的規定,車輛背戶協議可以作為一種合法的交易方式,并對協議中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保護,因此,借款人在簽訂車輛背戶協議時,應當明確了解自己的還款義務,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以免觸犯法律規定,此外,在車輛背戶協議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也是需要法律保護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簽訂車輛背戶協議的合法性,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此外,車輛背戶協議的具體法律保護還有賴于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的合法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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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破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一)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于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雙方在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時所生的子女。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那么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破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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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你是離婚的無過錯方,一定要及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可咨詢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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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