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沒有欠條受法律保護嗎(借錢沒有欠條受法律保護嗎知乎)

導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借錢沒有借條也能立案,只要滿足了法定的起訴條件即可,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借款沒寫借條是受法律保護的,出借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明材料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借錢沒有欠條怎么辦?受法律保護嗎?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不少關系好的朋友都會借錢,因為信任,他們之間甚至不打欠條。但是,欠錢不還的人大有人在。如果債權人沒有欠條,他該怎么辦呢?借錢如果沒有欠條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下,沒有欠條還受法律的保護嗎?
一、借錢不還沒有借條怎么辦?
1、對于欠債不還的,你可以選擇起訴,前提是有證據,并且在訴訟時效以內。
2、證據包括借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而且借據要是原始的,不能經過任何的涂改或者復印等加工。
3、注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就可以。
4、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債務人去世的,可以從其遺產中進行清償。
二、借錢不還怎么起訴?
(一)訴訟費的繳納
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是被告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是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二)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民間借貸當中最怕發生的就借錢不還的情況,此時有借條的話還好辦。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借條的話,那么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了。所以,大家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無論關系多么親密,都要打欠條。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自身權益。
借款沒寫借條法律保護嗎?
借款沒寫借條是受法律保護的,出借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明材料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沒有借款事實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1、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沒有借款事實。沒有借款事實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2、法院會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借錢沒有借條能立案嗎?
借錢沒有借條也能立案,只要滿足了法定的起訴條件即可,起訴的法定條件為,原告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借錢給別人沒有打欠條能報案嗎?
不需要報警,應該向法院起訴。欠款不還是經濟糾紛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報警了警察也不會管。要搜集和保留真實的證據,沒有借條,可以搜集其他證據,比如還款協議、銀行轉賬回單、當時借款在場的見證人等,經多次催討無效的話,就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三年內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