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的同學未經允許傳播我的私人照片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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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證據對勝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錄音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尤其運用廣泛。因此,當事人在錄音取證時,應當對錄音證據取證的手段和注意事項有基本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簡便地反映客觀事實,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合法權益。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未經對方同意錄制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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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法院強拆是否犯法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說是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強制性拆除就是非法的。遇到非法強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民事責任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那么法律規定法院強拆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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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那么銷售U盤附送不雅視頻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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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賣債權轉讓車犯法嗎賣債權轉讓車犯法,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關法律知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賣債權轉讓車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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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離婚和別人同居犯法,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了婚姻關系,5、沒離婚和別人同居犯法,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了婚姻關系,明知她人有配偶還同居犯法嗎1、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同居,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可以追究對方重婚罪的,但是相關法律并未規定第三者的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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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實婚姻就是周圍鄰居都認為你們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不構成重婚罪的。根據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那么沒離婚和別人同居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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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法買賣木材是犯法的,涉嫌非法經營罪,具體按照販賣數量來定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那么非法買賣木材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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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法強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房屋進行暴力拆除的,暴力拆遷人是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規定遺囑繼承的房子可以依法拆除,自然人依法取得遺產擁有其處分權,依法能進行拆遷。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行政機關在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之后當事人仍然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拒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條例強制執行拆遷。那么繼承人強拆被繼承人房屋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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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類網絡謠言發布者或傳播者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民族平等及國防安全等。此類網絡謠言發布者或傳播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此類網絡謠言發布者侵犯的客體是商事主體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名譽權。那么傳播謠言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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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那么謠言傳播多少次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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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整個要賬過程中,務必保持冷靜,避免任何可能被解釋為“惡意”的行為。記錄好所有的通訊往來和交易憑證,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后訴訟的關鍵證據。另外,及時了解和更新相關法律知識也是必要的。要賬不犯法又有效果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關鍵在于遵循法律程序和規則。無論是發送催款信函還是采取法律行動,都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專業性。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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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前轉移財產犯法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起訴前轉移財產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算犯法的,但是如果是為了惡意逃避債務等目的轉移財產的,涉嫌違法。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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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合法地催收,在這樣的情況下上門催收合法。但是以下幾種方法千萬要注意,任意一種都違法: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債權人依法上門追討債務是不犯法的,但如果通過非法侵入債務人住宅、非法拘禁債務人等的暴力手段討債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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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做法,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做法,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隸屬這種情況,貼尋人啟示是屬于犯法嗎如果是親屬丟失,沒有到警察局申請立案,張貼尋人啟事是不違法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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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團隊中想要發現人才,有兩個最能【顯真相、露真身】的場合。一個是打仗,在一線沖殺時,一定會顯真章!而【共創會】是另一個極佳的場合。在共創會中,你可以分辨出誰在用心思考或是摸魚?誰在全力配合或是假裝?誰在勇于擔當或是逃避?誰能精準總結或是語拙? 而在【共創會】結束后為什么要組織分享(現場發言/群中發文字),因為這是分辨【這個人是否具備管理潛質】的絕佳契機。他/她的分享,到底是在有思考地闡述心得、還是在乏味地復述筆記,都會折射出他/她的【悟性】與【靈性】。 [機智]比如,在【共創會】中,有互動環節,會有人成為互動環節的主人公,而其他人是觀眾與看客。那么,結束后的分享中,你留意: 【1】互動環節中的當事人,如果能講出精彩收獲/挖出新視角,說明他有【悟性】。 【2】非互動環節的當事人,如果能講出精彩收獲/挖出新視角,說明他有【靈性】。 [機智]沒有【悟性】與【靈性】的管理者,很難成為一個好的管理者,因為他無法成為團隊的【好教練】——身為一個管理者都無法從事件中,總結心得一二三、提煉規律一二三、闡述清楚一二三,又如何去教化他人、助力成長呢? [機智][機智][機智]需知:好的管理者,既會做、又會寫(總結)、還會說(傳播+教化=傳承) 如何做好共創會?請來《百萬律師教練班》現場體驗
愛過的人更應該互相尊重和保護。即便感情不再,那些曾經的私密時刻也不該成為傷害對方的武器。傳播隱私照片既是違法之舉,也會對雙方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離婚時如何查對方虛擬資產?記住這5步,別吃暗虧!?? ??【現實案例】 閨蜜離婚時發現前夫偷偷轉移比特幣,她卻因證據不足無法追回!虛擬資產隱蔽性強,查不到=分不到!這份攻略教你避坑?? ??第一步:鎖定電子設備痕跡 * 檢查對方手機/電腦: ?支付軟件(支付寶/微信賬單→理財、紅包記錄) ?交易所APP(火幣、幣安等虛擬貨幣交易記錄) ?云盤備份(銀行卡截圖、錢包私鑰文件) ??注意:未經允許翻看手機可能違法!建議提前公證取證 ??第二步:扒光社交平臺線索 * 朋友圈曬過“炒幣暴富”? * 微博關注列表有區塊鏈大V? * 小紅書收藏過NFT教程? ??這些都可能成為舉證虛擬資產的突破口! ??第三步:申請法院調查令 * 律師可持調查令調取: ?微信/支付寶實名賬戶流水 ?證券、基金等金融產品持倉 ?部分交易所的賬戶信息(需平臺配合) ??比特幣等去中心化資產難追蹤,需結合其他證據鏈 ??第四步:追蹤區塊鏈地址 * 若發現對方有加密貨幣: 1??通過轉賬記錄查找錢包地址 2??用區塊鏈瀏覽器(如etherscan)查詢流水 3??鎖定資產轉入的交易所,申請凍結 ??技術門檻高,建議聘請區塊鏈取證團隊 ??第五步:日常留痕防轉移 * 聊天記錄截屏(提及“炒幣”“挖礦”等關鍵詞) * 拍下對方電腦上的交易所登錄界面 * 錄音確認虛擬資產存在(“我那5個比特幣你別想動!”) ??【重要提醒】 ??虛擬資產舉證難、認定難,盡早咨詢離婚律師! ??警惕對方用冷錢包、海外賬戶藏匿資產! ??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可恥,婚姻可以結束,但別讓財富悄悄消失!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當TA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你的沉默不是寬容,是權利沉睡! ??記住3個法律常識: 1? 婚內每一分錢都是兩人共有的盾牌 2? 未經你同意的"愛心轉賬"可依法追回 3? 轉賬記錄+消費憑證=維權王牌證據 ??維權三步走: ①立即保存所有資金往來證據 ②委托專業婚姻律師發函 ③向法院主張贈與行為無效 ??最高法明確: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自始無效!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若遇暗箭,法律就是你最強的鎧甲?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老公不給老婆錢花違法嗎?老公的工資應該上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