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該怎么辦?



(1)行政不作為的將會涉及到受方的尸體權益在通常的行政行為之中,在程序的法律層面上,我們將行政的主體定義為法定義務主體,而被行政的對象則是權利的主體,即,被行政的主體的權益在法律規定上是受到嚴格的保護的,行政部門機關有義務去保證行政對象的權利,同時如若行政主體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程序的規定,其必然要承擔相對的法律后果,(2)行政不作為的存在容易滋生腐敗行政不作為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原因在于,行政不作為的評價標準是一種軟性的指標,在事件上的體現則可以體現為工作人員對于行政行為一種“度”的掌握,然而我國的執法與行政環境相對來說不是非常嚴謹,(3)行政不作為侵犯了一定的社會合法利益在行政機關的最終目的在現代法治國家履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職責,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