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訴訟的管轄權



網購訴訟的管轄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作為管轄法院。買賣雙方在發生網購糾紛時,許多賣方作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銷售的網頁中明確告知“發生爭議提交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買方對此未表示反對為由提起管轄異議,這種異議是不應當成立的。賣方在網頁中貼出的告知屬于格式條款,并未取得買方的明確同意,同時剝奪了買方依法維權時選擇管轄地的合法權利,所以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不屬于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