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可以行政拘留嗎?



孕婦不可以行政拘留。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而且孕婦拘留所不予收拘。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1、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2、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4、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發(fā)現(xiàn)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