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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時應當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經濟情況、個人素養、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撫養權歸母方所有。父母雙方經協商后決定由父方撫養,且不對子女健康成長造成影響的,子女撫養權可歸父方所有。若母方出現以下情形,則子女撫養權歸父方所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想要獲得撫養權時,出現下列情況的一方可優先考慮獲得子女撫養權。
1)一方喪失生育能力,如做過絕育手術等;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長,改變子女生活環境后對其成長明顯不利;
3)一方沒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另一方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等。
三、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判定歸屬時應充分考慮子女意見
四、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商后決定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后,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周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后,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影響撫養權因素:
1、收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即使夫妻的基本條件,如工資、學歷等沒有差別,也不代表沒有區別。為了例如,一方的思想素質在爭奪兒童監護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照顧者的思想素質將直接影響到下一個照料者的健康成長因此在這方面取得證據是很重要的。
2、收集雙方父母的基本情況。
城市生活節奏很快。在很多情況下,真正照顧孩子的并不是丈夫和妻子。尤其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父母的幫忙照顧。因此兒童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照顧子女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狀況,也是影響兒童監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兒童生存環境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一方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區域已成熟,這對孩子的入學和生活最有利,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也會很大更大。因此, 有必要在這方面取得證據。
4、孩子們的意見非常重要。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處理監護權問題時,會認真聽取10歲以上兒童的意見,并將書面記錄在案。在離婚期間,做好孩子們的思想工作,讓他們愿意和自己生活在一起,這一點尤為重要。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總的來說,離婚怎么判孩子?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么幾個因素:
一是孩子的年齡;
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
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
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
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愿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
但總的原則在于: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如果案情比較復雜,或者雙方都想獨自撫養孩子,那么這個時候如果有華律網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介入,并獻計獻策的話,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會顯得更有把握。
撫養權判給男方的,女方也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
2022.04.08 1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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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國律師 2021-09-10
周欣律師 2022-06-21
趙金保律師 2021-09-13
周春花律師 2022-05-30
孔孟廷律師 2022-05-16
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是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未能就彩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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