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明確無債務 婚期債務自承擔

導讀:
現年26歲的盛先生與妻子自愿登記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共同債務。今年3月2日,盛先生與小林夫妻產生矛盾后,兩人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確認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現雙方對出具欠條的日期有爭議,由于今年3月2日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無共同債務,所以無論今年3月7日還是今年2月出具欠條,均不影響應由盛先生獨自承擔歸還10元債務責任的成立。那么離婚明確無債務 婚期債務自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年26歲的盛先生與妻子自愿登記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共同債務。今年3月2日,盛先生與小林夫妻產生矛盾后,兩人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確認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現雙方對出具欠條的日期有爭議,由于今年3月2日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無共同債務,所以無論今年3月7日還是今年2月出具欠條,均不影響應由盛先生獨自承擔歸還10元債務責任的成立。關于離婚明確無債務 婚期債務自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年26歲的盛先生與妻子自愿登記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共同債務。離婚后卻被其原來的岳父林先生持欠條告上法庭,要求盛先生歸還借款10萬元,日前南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盛先生歸還林先生借款10萬元,并清償相應利息。
為買房向岳父借款10萬
林先生的女兒小林與盛先生原系夫妻。在盛先生與小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盛先生為買房等事宜曾向林先生借款。今年3月2日,盛先生與小林夫妻產生矛盾后,兩人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確認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在盛先生與小林離婚前后,盛先生曾向林先生出具過欠條一份,確認欠林先生10萬元,欠款在同年4月30日歸還。因盛先生到期未歸還林先生借款,故今年11月,林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無需還口頭約定缺證據
林先生訴稱,在盛先生與小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盛先生為經營美發廳向其借款10萬元。盛先生在與小林離婚后的3月7日出具欠條一張,確認由其歸還該款。但盛先生承諾的還款期限已到仍沒有還款,故其訴至法院,請求盛先生還款并清償相應利息。
而盛先生則辯稱,其與林先生女兒小林婚后為買房等確向林先生借過七、八萬元錢。后雙方產生矛盾,自己為要求林先生搬出住房而在今年2月向林先生出具了10萬元的欠條。因其與小林離婚時未分得房屋,故當時口頭約定自己無需歸還上述借款,林先生也稱已撕掉了上述欠條。因此,不同意林先生的訴訟請求。但盛先生無其他證據加以證實。
在法庭審理中,雙方對欠條的日期存在爭議。
重證據法院判決還借款
法院認為,盛先生與小林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林先生借款的事實客觀存在,根據盛先生出具的欠條,可以認定金額為10萬元。現雙方對出具欠條的日期有爭議,由于今年3月2日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無共同債務,所以無論今年3月7日還是今年2月出具欠條,均不影響應由盛先生獨自承擔歸還10元債務責任的成立。盛先生辯稱因其離婚時未分得房屋,故雙方口頭約定其無需歸還該借款等意見,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在民事借貸案件中,欠條是確立雙方借貸關系的依據。如果誰持有一紙欠條的話,他的證據效力往往是比效強的。本案中,既然盛先生在離婚協議中已明確雙方無共同債務,那么盛先生出具的產生于婚姻期間的債務只能由自己承擔;盡管盛先生也辯解“無需還”與林先生有過口頭約定,試圖推翻這張欠條,但主要是缺乏人證、書證等相佐證,這是他承擔敗訴的主要原因。當初如果盛先生用書面約定因何原因無需歸還林先生借款的話,勝訴的也可能是盛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