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證債務屬于夫婦個人債務

導讀:
任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任某依法應對以陳某名義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秦某是否應就保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產生。因此,張某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為個人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秦某不應就本案承擔連帶責任。張某為擔保承擔保證責任而形成的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所以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張某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妻秦某對以上債務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那么無償保證債務屬于夫婦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任某依法應對以陳某名義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秦某是否應就保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產生。因此,張某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為個人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秦某不應就本案承擔連帶責任。張某為擔保承擔保證責任而形成的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所以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張某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妻秦某對以上債務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關于無償保證債務屬于夫婦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是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夠順利實現。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夫和妻的信用并不存在必然連帶關系。
[基本案情]
陳某與任某系夫妻,張某與秦某系夫妻。2016年2月3日,陳某向譚某借款,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陳某向譚某借款柒拾萬元整,借款期限三個月(即從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止)。張某提供借款擔保,如果陳某未在三個月內歸還,由張某直接還款抵扣或以其居住的房屋作價償還借款。到期不還時,陳某、張某自愿給付違約金壹拾肆萬元。陳某在借條人處簽字,張某某在擔保人處簽字。陳某借款后未按約定期限清償債務,譚某某以陳某、任某、張某、秦某四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系借款人,張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任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任某依法應對以陳某名義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對陳某所負債務向譚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當對本案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秦某是否應就保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產生。保證責任系擔保人單方面對債權人承擔義務,此種義務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關聯,對家庭利益也無貢獻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對外保證責任承擔共同義務,不公平合理。因此,張某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為個人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秦某不應就本案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一、陳某、任某償還譚某某借款70萬元,限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張某就陳某、任某某的上述債務向譚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結合上述規定,可推導出為夫妻共同生活這一目的,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結合本案,被告張某為債務人陳某提供擔保這一行為未得到其妻秦某的認可,系個人行為。張某為擔保承擔保證責任而形成的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所以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張某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妻秦某對以上債務不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原標題:夫妻一方對外提供的無償保證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