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的辦理機構是哪個,領養孤兒去當地民政局嗎

導讀:
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那么領養的辦理機構是哪個,領養孤兒去當地民政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關于領養的辦理機構是哪個,領養孤兒去當地民政局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領養孤兒去當地民政局嗎
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登記才能生效,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的程序如下: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二、領養孤兒需要的條件和手續
(一)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20周歲。
(二)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于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棄嬰公告;
(5)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三、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
(一)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系。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志。這里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群眾和親友公認。群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系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對策
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事實收養,應采取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于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后承認其效力。
收養關系成立以后將會發生法律效力,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