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

導讀:
結婚必須登記,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關系沒有確立,一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解除同居關系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死亡時,他方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無法正常辦理戶籍登記。總之,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利益難以受到保護。那么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必須登記,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關系沒有確立,一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解除同居關系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死亡時,他方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無法正常辦理戶籍登記。總之,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利益難以受到保護。關于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夫妻關系確立。可見夫妻關系的確立是以是否進行結婚登記為準。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雖然有的男女雙方已經舉行了結婚儀式,并且已經同居,但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不能算是夫妻關系確立。結婚必須登記,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但是仍然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男女因為各種原因,回避辦理結婚登記。這些理由有:登記與否都是男女同居生活,不登記而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別人也無權干涉。不登記感情不好了即可分道揚鑣,登記后還要辦理離婚手續,太麻煩。不登記結婚就不存在離婚,離婚后再結婚就是二婚,名聲不好,身價倍跌。現在不想要孩子,不存在辦理戶口的問題,不用急于登記。不登記,可以只享受同居生活的樂趣,不履行婚姻生活的義務,等等。殊不知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而只以夫妻名義同居,會有許多重要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沒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但是補辦結婚登記談何容易,既然已經起訴離婚感情就已破裂,一方不同意補辦,他方無法單方補辦,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關系沒有確立,一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解除同居關系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死亡時,他方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無法正常辦理戶籍登記。等等。總之,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利益難以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