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那么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內容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利用了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們落后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統一、正確、有效地實施。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既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從而使得其得以實現即法的遵守。簡言之法律、法規的實施即為執法、司法和守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所進行的必須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不同。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