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那么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判斷是否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于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這一特定方式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所謂蒙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采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為人有蒙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蒙騙的對象被蒙騙了的事實。蒙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邪教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蒙騙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為人蒙騙的人受到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迷信的蒙騙進行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為或受行為人蒙騙的人受到蒙騙后采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在采用蒙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備本罪的客觀方向必須同時有上述兩個方面。行為人采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騙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直接結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為造成的間接結果。因而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致人死亡的結果是一種間接的因果關系但正因為有了致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使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具有了可罰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征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蒙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后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死亡后果的發生是懷著過失的心理。首先行為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他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時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