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那么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肘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具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果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于好奇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