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導讀: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罪過。那么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非法出售發票罪主要從以下四個構成來界定。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中實施非法印制復制、倒賣發票含假發票或者非法制造、倒賣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就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罪過。因此在過失罪過下造成的超量印制發票的不以犯罪論。
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六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