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網絡共同犯罪含義

導讀:
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因此就廣義的網絡共同犯罪來看并不能顯著地反映網絡犯罪的特性如數個行為人共同針對計算機網絡硬件所實施的盜竊、破壞行為均未與傳統共同犯罪之形態認定有顯著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均屬于網絡共同犯罪而無論共同犯罪發生的場合。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一方面因網絡行為所特有的技術性因素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難度。因此筆者將要討論的網絡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狹義上的觀點主要針對通過網絡實施的危害網絡系統及其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關于解讀網絡共同犯罪含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現形式網絡共同犯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其一在廣義上網絡共同犯罪是指數個行為人共同實施的危害網絡秩序所構成的犯罪行為。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網絡犯罪包括針對網絡系統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均屬于網絡共同犯罪而無論共同犯罪發生的場合。其二在狹義上網絡共同犯罪當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針對網絡系統及網絡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筆者認為網絡共同犯罪問題的提出主要基于兩個原因(1)作為一種新型的通信工具網絡為傳統的犯意聯絡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為一種特殊的載體網絡中蘊涵了各種數據資產提供了與傳統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場所和犯罪對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觀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網絡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學問題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何對待通過網絡達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問題。首先犯罪主體的狀況難以確定。在網絡危害行為中其中相當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有的也僅僅到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其次網絡上用戶的隱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狀況也難以確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則要求各個行為人的身份必須特定化。如何認定其特定之含義將影響共同犯罪成立與否與刑罰輕重。再者網絡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聯絡變得更為復雜。有時行為人并非有意相約而是偶爾于網絡中相遇便一起攻擊某一個計算機網絡系統至于其攻擊動機如何攻擊情況是否順利攻擊結果怎樣甚至其攻擊了什么行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對待通過網絡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問題。一方面因網絡行為所特有的技術性因素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難度。另一方面在網絡共同犯罪行為中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表現出來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無法分清不同行為人與犯罪結果之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的程度。于是也無法對行為人進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況下除了教唆犯、組織犯之外實行犯與幫助犯在計算機網絡空間里的犯罪行為都表現為攻擊性指令程序無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個行為人操作實施的幫助犯與實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廣義的網絡共同犯罪來看并不能顯著地反映網絡犯罪的特性如數個行為人共同針對計算機網絡硬件所實施的盜竊、破壞行為均未與傳統共同犯罪之形態認定有顯著不同。因此筆者將要討論的網絡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狹義上的觀點主要針對通過網絡實施的危害網絡系統及其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




